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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》将于7月1日起施行

 来源:成都日报 日期:2024/4/17 8:34:00 点击:24 属于:行业新闻

布局文旅阅读服务网点、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、加强古籍保护……从省人大获悉,《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》(以下称《条例》)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,将于7月1日起施行。

为了活化、创新利用我省公共图书馆资源,推动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高质量发展,《条例》明确,应依托本地自然文化资源、红色资源等共建图书馆或者阅读服务网点,提供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源。同时,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拓展旅游服务功能,成为旅游目的地,并挖掘所在区域优秀传统文化,立足馆藏资源,融入非遗、红色资源等元素,开发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,提升图书馆文化传播价值,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。

公共图书馆的投入,应纳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本级预算中,应当推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均衡发展,对革命老区、脱贫地区、民族地区、盆周山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,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,建立覆盖城乡、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,鼓励在景区、园区、街区、公园、广场、机场、车站、楼宇、商业综合体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服务网点;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。

在《条例》中还明确,要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、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,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、网络化、智能化建设,推动运用大数据、互联网、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,创新服务方式,提高服务效能。

为推进川渝地区公共图书馆一体化建设,《条例》提出,加强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、古籍保护利用、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协作,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跨省联盟。为推动公共图书馆跨区域协同发展、互联互通,通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“一卡通”服务平台,实现川渝地区读者信息互认、图书通借通还、资源共建共享。

古籍保护是图书馆的重点工作之一,在现代科技手段加持下,古籍的保护利用有了更多“解法”。《条例》中明确,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利用,采用数字化、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、出版和研究利用;挖掘古籍时代价值,提供古籍知识服务。鼓励通过古籍知识讲座、展览、善本再造、创意产品开发、互动体验等方式,加强古籍宣传,传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。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等联合开展古籍保护基础性研究,推进古籍保护关键技术突破和修复设备研发,培养古籍保护利用研究专门人才。

值得一提的是,《条例》还明确,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,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。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、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。(记者 李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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